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简介
澳大利亚是一个国土面积较大而人口****的***,人口主要分布在东海岸。澳大利亚汽车市场是比较成熟的市场,近年来,澳大利亚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澳大利亚本土的汽车量远远不能满足其自身市场的需要,因此其市场绝大部分需要从国外进口来满足。目前,澳大利亚汽车市场构成主要是:日本36%、欧洲22%、澳大利亚本地19%、泰国9%、韩国4%、南非4%、北美1%、其它***5%。国内主要的汽车厂商有四家,即通用Holden、福特、丰田、三菱,而这四家企业的量占拥有产量的大部分。
澳大利亚是一个典型的法制化***,对汽车产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采用介于欧洲型式批准和美国自我认证之间的一种认证批准方式。澳大利亚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部门为:基础设施、运输及地区发展与地方政府部车辆***标准处(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VSS)。目前,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典型特点,那就是完全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使得车辆厂家“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的产品型式批准工作,极大地方便了车辆厂家,使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周期从原来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32个工作日,如果厂家所发送的材料全部准确无误,短半个工作日就可获得型式批准。同时由于整个过程使用计算机,也使得政府审批的工作量大大减轻。
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基础为该国的汽车技术法规,即澳大利亚机动车设计规则(简称为:ADR)。为了强化车辆***、环保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对道路车辆***、排放、节能、防盗制定设计和性能要求----澳大利亚机动车设计规则(ADR),并在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各地区强制执行。澳大利亚《1989年机动车辆标准法》(Motor Vehicle Standards ACT 1989)进一步明确了ADR在整个联邦范围内的法律地位。从ADR初出台到目前为止,ADR已历经3个版本,第三版本的ADR法规自1988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目前共有76项,绝大部分项目等同于欧洲ECE法规。
除了正常大批量车辆的型式批准外,还对小批量的车型设立了特殊的小批量批准制度,针对每年上市量不超过100辆的车型实施,按照该制度,可以对车型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认证批准,部分试验,尤其是昂贵、破坏性的试验将豁免。
对于量更小的轿车产品,即每年的量不超过500辆的轿车车型(澳大利亚将轿车定义为MA类车辆),则设立比小批量批准制度更为简化宽松的“少量轿车(LPPC)”制度,在该制度下企业有权对每年不超过25辆车辆安装符合性标牌。
由于澳大利亚目前所实施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独特性、先进性,使其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工业界的青睐和推崇。在联合国**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上,代表**汽车工业界的国际汽车制造商组织(OICA)就曾提交一份文件,阐述OICA对澳大利亚现行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观点和立场,认为该制度是当前**上现代化、率、灵活性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其它***借鉴并采用。
澳大利亚是一个国土面积较大而人口****的***,人口主要分布在东海岸。澳大利亚汽车市场是比较成熟的市场,近年来,澳大利亚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澳大利亚本土的汽车量远远不能满足其自身市场的需要,因此其市场绝大部分需要从国外进口来满足。目前,澳大利亚汽车市场构成主要是:日本36%、欧洲22%、澳大利亚本地19%、泰国9%、韩国4%、南非4%、北美1%、其它***5%。国内主要的汽车厂商有四家,即通用Holden、福特、丰田、三菱,而这四家企业的量占拥有产量的大部分。
澳大利亚是一个典型的法制化***,对汽车产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但在具体操作上采用介于欧洲型式批准和美国自我认证之间的一种认证批准方式。澳大利亚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部门为:基础设施、运输及地区发展与地方政府部车辆***标准处(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VSS)。目前,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典型特点,那就是完全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使得车辆厂家“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的产品型式批准工作,极大地方便了车辆厂家,使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周期从原来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32个工作日,如果厂家所发送的材料全部准确无误,短半个工作日就可获得型式批准。同时由于整个过程使用计算机,也使得政府审批的工作量大大减轻。
澳大利亚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基础为该国的汽车技术法规,即澳大利亚机动车设计规则(简称为:ADR)。为了强化车辆***、环保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对道路车辆***、排放、节能、防盗制定设计和性能要求----澳大利亚机动车设计规则(ADR),并在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各地区强制执行。澳大利亚《1989年机动车辆标准法》(Motor Vehicle Standards ACT 1989)进一步明确了ADR在整个联邦范围内的法律地位。从ADR初出台到目前为止,ADR已历经3个版本,第三版本的ADR法规自1988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目前共有76项,绝大部分项目等同于欧洲ECE法规。
除了正常大批量车辆的型式批准外,还对小批量的车型设立了特殊的小批量批准制度,针对每年上市量不超过100辆的车型实施,按照该制度,可以对车型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认证批准,部分试验,尤其是昂贵、破坏性的试验将豁免。
对于量更小的轿车产品,即每年的量不超过500辆的轿车车型(澳大利亚将轿车定义为MA类车辆),则设立比小批量批准制度更为简化宽松的“少量轿车(LPPC)”制度,在该制度下企业有权对每年不超过25辆车辆安装符合性标牌。
由于澳大利亚目前所实施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独特性、先进性,使其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工业界的青睐和推崇。在联合国**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上,代表**汽车工业界的国际汽车制造商组织(OICA)就曾提交一份文件,阐述OICA对澳大利亚现行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观点和立场,认为该制度是当前**上现代化、率、灵活性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其它***借鉴并采用。